疫情期“停工”轮流场地检查算待岗?法院判决公司向员工发放“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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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待岗, 底薪, 工资支付, 北京市最低工资, 劳动行政部门, 正常劳动, 拖欠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 公司, 检查, 法院
涉及行业:服务业, 体育休闲/文化娱乐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企业停业停产或倒闭, 工作时间, 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 一家健身公司在疫情期间未要求员工每天上班,员工只需轮流进行一小时场地检查,导致员工邵先生未收到工资。
- 邵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公司主张不需要支付。
- 法院认为邵先生在该期间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向其支付底薪。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法官提示劳动者在疫情期间要提升维权意识,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优先协商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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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有公司未要求员工每天上班,员工只需两三天轮流进行一小时场地检查。那么这段时间员工算不算提供了劳动?公司该不该付工资?就此双方发生争议。8月1日本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北京一公司被判决向员工邵先生发放上述期间的“底薪”。
邵先生是一家健身公司健身教练兼会籍顾问,他向法院起诉称,在前年2月至4月期间该公司未向他发放工资,邵先生现要求公司支付工资。
“这段时间是在疫情期间,公司处于停工状态,没有要求员工每天上班,所有员工每2天到3天轮岗到场地检查,每次检查1小时以内即可回宿舍休息。因此,邵先生在这段时间内并未提供劳动。”在庭审过程中,该健身公司主张其无需向邵先生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健身公司主张在此期间公司处于停工状态,但亦自认所有员工每两天到三天轮岗到场地检查,故而法院认定上述期间邵先生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未处于待岗状态,公司仍应向邵先生发放底薪。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实体经济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据此法官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在上述期间停工,但公司安排员工邵先生定期进行场地检查,应当认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所以该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应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在疫情期间参与灵活用工的过程中,要提升维权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优先选用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或借助第三方力量调解的方式解决,对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实清楚的争议,可考虑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节省维权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