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客公司司机身份之争:多年司机退休时发现成派遣工,同案不同判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派遣工, 退休, 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 公司, 南京, 驾驶员, 南京市, 身份
涉及行业:公交/长途巴士, 交通物流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江苏省
相关议题:就业, 劳动合同, 派遣劳动/外包工作, 社会保障(五险一金), 工人仲裁/起诉, 退休
- 南京长客公司的多名长途车驾驶员因身份问题而无法领取足额退休金,他们通过诉讼要求确认与南京长客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金。
- 与这些驾驶员情况相同的驾驶员夏某表示,南京长客公司在2007年前没有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要求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派遣工身份在南京长客公司工作,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前十几年应该为驾驶员们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 多名驾驶员通过诉讼确认了与南京长客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杨飞远却被法院认定与南京长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杨飞远申请的民事监督。
- 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称,该公司要求客运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本身也是违规的。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杨飞远是南京长客公司的一名长途车驾驶员,本已到了退休年龄的他最近因为身份问题很是苦恼。从公司驾驶员变成了劳务派遣工,和他同等情况的驾驶员通过诉讼都确认了劳动关系,而他却被法院认定与南京长客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email protected])记者了解到,在南京长客公司像杨飞远一样存在尴尬身份的驾驶员并非个例。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称,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2002年起南京长客公司改制有关。这期间还被曝出长客公司负责人贪污事件,受影响的驾驶员有1000多人。
5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杨飞远“身份”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杨飞远申请的民事监督。
企业改制后,原总经理落马
2005年11月,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整体改制,成立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不久,就出现了总经理贪污、挪用职工风险保证金的情况。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4年11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长客公司原总经理田某某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田某某1997年起担任南京长客公司总经理。2002年,原属国企的长客公司进行集团式股份制改造,并准备上市。为了照顾原来长客公司的中层以上的管理层,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层以上管理层可组建一个公司参与改制,占改制后的长客集团27%的股权。于是,田某某和其他管理层人员合计约30人,组建了长投公司参与改制,田某某是总经理,也是第一大股东,占股30%。2005年,长客公司改制完成,田某某又担任了长客公司的总经理,其余高管职务也均来自原长客公司。
▲南京长客公司曾要求杨飞远等驾驶员到公司续签合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长投公司成立后不久,田某某虚设投资环节,将长客公司旗下长途东站的资金按年以租赁费形式付给长投公司,从2005年至2011年累计达1600多万元。田某某的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因有关部门要求长客公司改制后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1亿元,长投公司还需要追加800多万元资金,于是,田某某召开管理层会议,决定临时借用长客公司职工缴纳的风险抵押金。之后,长投公司先后挪用了长客公司下属的四个公司职工共计1100多万元的风险抵押金。此外,检方还指控田某某贪污386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某构成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三项罪名,数罪并罚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300万元。田某某上诉后,2015年7月13日,江苏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0万元。
司机身份存争议被指违规
改制中,田某某还为千余名驾驶员身份问题埋下了隐患,杨飞远就是受到影响的驾驶员之一。
1993年起,南京长客公司开始对外招聘长途车驾驶员,前后有1000多名驾驶员入职,杨飞远也是在这个时期入职了南京长客公司。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介绍,当时招聘的有南京户籍外的驾驶员例如杨飞远,也有南京本地其它客运公司的驾驶员。
据江苏南京长途客运总公司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单车承包改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显示,公司提到凡安全资质审查合格且投标承包的外单位驾驶员均可调入该公司。2002年改制启动后,南京长客公司下发了《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总公司改制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其中提到,职工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外籍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但社保等待遇由南京长客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
▲南京长客公司发布通报称,外籍和其它公司驾驶员可调入该公司。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杨飞远和众多驾驶员是与一家名为南京益群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群公司)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正是这份劳动合同,在多年后给他们的退休带来了麻烦。随着退休年龄的临近,驾驶员们发现因为自己劳务派遣的身份,导致无法领取到足额退休金。为此,不少驾驶员对南京长客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与南京长客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金。
据当地媒体报道,与杨飞远情况相同的夏某说:“按照劳动法来讲,我们已经成为了它的职工,但是南京长客公司不承认我们的身份。”夏某称,自己在1995年就在南京长客公司开车了,当时经过考核后上岗,每个人交了1万块钱的风险金后,南京长客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作证件,且多年来一直受南京长客公司管理。2007年,南京长客公司要求驾驶员们签署一份空白合同,“连年、月、日都不让我们签,如果不签就停驾、解聘。”夏某等司机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作10年以上,就应该与南京长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南京长客公司要求驾驶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以派遣工身份在南京长客公司工作,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前十几年应该为驾驶员们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而事实上,2007年前,南京长客公司也确实没有为社会招聘司机缴纳社会保险等。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杨飞远的监督申请。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这些驾驶员里有承包车主,也有驾驶员,2007年前一直都在南京长客公司工作,即便后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也依然在南京长客公司司机名单中,且工资和社保还是南京长客公司负责。”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说。
同时,上游新闻记者获取的南京市长客公司春运司机名单、工作证、上岗证、南京长客公司要求驾驶员续签劳务合同的通知、南京长客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派遣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南京长客公司发布的相关文件也证明了该负责人说法。此外,该负责人提到,根据劳务派遗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规定,南京长客公司要求客运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本身也是违规的。
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前后,随着起诉的驾驶员越来越多,此事在南京当地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据2013年1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件情况显示,对于驾驶员们的诉求,南京长客公司辩称,该公司与第三人益群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三份劳务派遣协议书,根据双方的劳务派遣协议,益群公司派遣夏某等至长客公司担任客车驾驶员。驾驶员与益群公司签订了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长客公司为杨飞远发的各类证件。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因此南京长客公司认为驾驶员与益群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安全考核卡、安全风险金收据、从业资质证、荣誉证书等,仅为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在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行业管理中所产生的,不同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南京长客公司与益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期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劳务派遣协议书中,约定的派遣人数共计102人。夏某等人自2007年10月1日前已在被告长客公司处担任客车驾驶员,2007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也在南京长客公司处担任客车驾驶员,2008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仍在被告处担任客车驾驶员,根据长客公司的安排,驾驶由其提供或指派的车辆,在长客公司专营的客车营运线路上从事客车驾驶工作。
结合相关证据,以驾驶员夏某为例,一审法院判决,夏某与益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夏某与南京长客公司自1994年3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南京长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夏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后,南京长客公司又表示,夏某等人实际为承包车主聘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南京中院还提到,仅2013年前后,就有41起相关案例。
▲长客公司要求杨飞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夏某等41名驾驶员胜诉后,南京长客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金,但之后一部分驾驶员被南京长客公司以各种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从2007年至今,已经有800多名驾驶员确认了与南京长客公司的劳动关系。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判决书发现,被确认劳动关系的驾驶员中有普通驾驶员、承包车主,也有承包车主所聘用的驾驶员。
为何承包车主及承包车主所聘用的驾驶员也被确立了与南京长客公司的劳动关系?南京中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提到,长客公司根据内部规定,将长途客运线路承包给个体车主,以长客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因个体车主作为自然人,无长途客运经营权,无招聘驾驶员的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无论由谁招聘,都应认定驾驶员与长客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多年后法院被指同案不同判
南京长客公司原部门负责人表示,多次败诉后,南京长客公司曾发布过兜底性文件,对合同问题尚未解决的驾驶员进行登记,统一处理。但是这份文件却没有发给总部外的其它站点,导致仍有驾驶员未能进行登记。其中,杨飞远所在的桥北站点就没有收到。
2019年,临近退休年龄的杨飞远以同样理由将南京长客公司告上法庭。但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飞远提供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春运上岗证、驾驶员安全考核卡等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于2005年3月前与南京长客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法院并未认定杨飞远与南京长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杨飞远与益群公司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杨飞远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07年前,长客公司并未给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图片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摄
诉讼期间,益群公司还解除了与杨飞远的劳动合同。同样的情形,时隔多年法院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杨飞远无法接受。对此,杨飞远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监督。2023年2月6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并指派人员办理此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场维权持续了10多年,一些驾驶员因为暂时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拿不到足额退休金,只能回到原籍务工、务农,有些已经去世了。造成这种局面,与已经获刑的田某某有很大关系。但是说到底还是南京长客公司没有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多名驾驶员表示。
对此,南京长客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回应上游新闻记者表示,杨飞远等驾驶员的问题是集团历史遗留的问题,目前大部分已经确认劳动关系得到了解决,杨飞远的案件现在还在诉讼阶段,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会给予解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编辑:徐远哲
责编:范永松 邹渝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