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医院护工工作时猝死,因未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陷维权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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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用人单位, 护工, 劳动关系, 华露, 公司, 医院
涉及行业:服务业, 医疗卫生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四川省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劳动合同, 工资报酬, 工伤/职业病
- 54岁医院护工因突发疾病在工作期间猝死,但用人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导致其家人陷入维权困境。
- 工人夫妇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多,但公司未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工资是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
- 工人去世后,家人多次找公司协商,希望按照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补贴、安葬费和医药费等赔偿,但公司以双方没有劳务关系为由拒绝。
- 家人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了申请书,但至今未得到解决。公司曾因劳动纠纷被诉,但原告因签过协议败诉。
- 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工人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后,病人将钱交给公司,公司根据护理内容不同抽成30%—50%后,将现金或通过微信发给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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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对于帖玲(化名)来说又是满成都奔波的一天。3月26日,她的丈夫巫平(化名)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用人单位以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帖玲和家人为了讨要说法,不停往返于武侯区劳动仲裁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四川华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之间。
护工工作中猝死,无用工合同索赔难
2021年5月19日,巫平和妻子帖玲到四川华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露公司”)应聘,经过培训后,被安排到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老年干部科室专门从事护理工作。夫妻俩每天负责护理病人,为病人打饭打胃管,为病人洗漱,为卧床病人翻身等工作,工作时间超过15小时。
巫平2021年办理的工作证
2023年3月26日下午5点40分许,巫平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经过工作所在科室的医生抢救苏醒过来。随后,工作人员拨打医院内线120将巫平送到急诊室抢救。
令帖玲不解的是,她第一时间联系了华露公司负责管理他们的工作人员,对方只是询问了具体的情况,并没有来到现场。
当天下午,直到巫平的女儿经过40多分钟的车程从郫都区赶到华西医院本部,巫平抢救的费用才得以支付。5分钟后,帖玲和女儿被医生告知准备后事。
“我丈夫此前体检没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帖玲介绍,26日下午,丈夫巫平抢救的时候因为担心是脑出血或脑梗检查过头部没有问题,抢救的时候拍过CT,最终被告知巫平因心血管爆裂猝死。
丈夫去世后,帖玲与家人曾多次找华露公司协商,希望等到一定的补偿或者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赔偿,但双方的沟通并不顺利。帖玲称,华露公司认为与巫平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华露公司的员工。
“我们是接受他们统一管理的,统一工作服,统一培训,统一发工资,我们的工牌都是他们统一发的,工作安排也是他们安排的。”帖玲对于华露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她认为丈夫是在为华露公司工作期间去世,华露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华露管理人员与巫平的转账记录
此外记者了解到,巫平与帖玲在华西医院本院工作一年多来,华露公司确实未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也没有为他们缴纳过社保,工资是公司管理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帖玲介绍,护工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后,病人将钱交给华露公司,华露公司根据护理内容不同抽成30%—50%后,然后将现金或者通过微信把钱发给护工。
值得一提的是,帖玲告诉记者,巫平生前参加了华露公司的职工互助众筹,并曾向华露公司缴纳120元互助众筹金。“2021年收过,2023年收过,中间没有收。有人说是互助众筹金,有的人说是保险。我丈夫是去年12月交的,是管理老师收的,对方表示交了钱有病了就补贴,很多人不愿意交,管理老师就说,明天就不用上班了。”巫平去世后,帖玲就互助众筹金一事找过华露公司沟通,对方表示包含此前缴纳的120元只能赔400元。在帖玲等人质疑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后,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可以赔偿15000元。
帖玲介绍,自己及家人先后找华露公司协商过五次,希望能够按照劳动合同,给与21个月的双倍工资补贴,还有安葬费和医药费都被华露公司以双方没有劳务关系为由拒绝。
此后,帖玲及家人分别向当地12345便民热线、劳动稽查部门以及社区求助,问题均未得到解决。
4月20日,帖玲及家人向华西医院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诉四川华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国际医院)的仲裁申请书。帖玲提供的一份落款为5月9日的收件证明显示,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回复“本委至今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5月15日下午,帖玲接到华露公司总部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社保局工作人员电话,对方表示已关注到此事。
随后记者联系到金牛区社会局,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15日确实给帖玲回过电话,根据帖玲自己所说有实际的用工,但是没签合同,工资也没走银行流水,手里面只有一个工作牌,他(巫平)相当于做护工,相当于有活他就干,没活他就不干那种。该工作人员表示,“工作地点是在华西,劳动关系是在每个区的归属地的劳动局去认定,这个事主要还是要看武侯区怎么定性。至于她所说的公司是在金牛区注册的,但是武侯区劳动局也一直也没出具说她丈夫与金牛区注册公司有劳动关系,下一步我的建议,她还是要先去劳动局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之后,我们再向金牛区劳动公司的负责人了解情况。我们首先应该是先喊投诉人把相应的资料给我们,我们才能有东西去跟单位说。”
15日下午3时许,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名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该案件已移交给武侯区人民法院。
下午4时,记者致电华露公司了解情况,一名李姓办公室工作人员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应。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是我们要逃避这个问题,现在网络诈骗特别多,不是说这事存不存在,我们需要先核实你的身份。”
涉事公司曾因劳动纠纷被诉,原告因签过协议败诉
公开资料显示,四川华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医院后勤管理、临床配套服务的综合性公司。现有管理人员近百人,持专业技能职称的人员有30余人。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由具有企业管理、医院管理、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等丰富经验的优秀人才组成。公司已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AAA级信用企业》等;公司被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授予“病患陪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被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评为“培训病患陪护员指定单位”;公司是四川省“精准扶贫”项目合作单位。
据华露公司官网,该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为医院职业陪护类、医院中央运送类、健康居家陪护类等。该公司长期以来始终致力于为二级、三级医院提供优质、专业的职业陪护服务,不断发挥自身先进的服务理念与科学的管理模式,为服务的医院提供了良好的诊疗环境,极大地满足了病员的基本生活陪护需求和高品质的生活陪护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天眼查显示,2021年,该公司曾因劳动争议被起诉,起诉案由涉及不签订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保等问题,以原告跟被告签订过《生活护理介绍协议》败诉告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生活护理介绍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介绍乙方为第三方(医院或家庭或其他场所需要生活护理服务的人)提供生活护理(诉称护工,以下均称生活护理)服务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甲方是居间介绍方,介绍成功后按成交额的12%收取介绍费;2、乙方是向第三方提供生活护理服务的人员;3、甲方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在第三方提供生活护理服务。乙方与第三方之间的矛盾、安全或意外等纠纷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协商;4、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在提供生活护理服务期间,其人身健康、安全等皆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5、如果第三方提出着装等要求,乙方应自行与其协商。乙方可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服装事项;6、甲乙双方均可随时解除(终止)本协议。
“公司说我老公也跟他们签过协议,但具体什么协议他们不说,让他们拿出来他们也不拿。他们说我在2019年也跟他们签过协议,我没印象,只记得他们说不签协议就不要上班了。”帖玲称,许多护工都被要求签过很多东西,但具体是否签过《生活护理协议》,她并不确定。
律师:能否认定护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关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孟博律师表示,护工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能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其焦点在于护工与相关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本案中,护工在工作中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的范畴,但是,因为护工和公司之间并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只有每个月的个人转账凭证,这就需要劳动者的家属首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在认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等工伤认定下来后,再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
谭敏涛介绍,即使护工与单位之间签订了《生活护理介绍协议》,但是,护工接受单位的管理,护工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单位工作的一部分,而且,由单位给护工按月发放工资,那么,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签订了《生活护理介绍协议》就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从(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个方面认定,不会因为签订了其他协议,就否认成立劳动关系。
此外,谭敏涛表示,如果是单位强制劳动者签订了协议,协议会因为单位的强迫性而无效,但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单位具有强迫性。在本案中,护工与单位之间应当具有劳动关系,而不会因为签订了《生活护理介绍协议》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需要劳动者的家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新黄河记者:刘海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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