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骑手遇“开门杀”,家属难寻雇主,骑手维权困境何解?

发布日期: 2023-07-19
来源网站:www.sohu.com
作者: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雇主,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外卖平台, 众包骑手, 送餐, 外卖骑手, 灵活就业, 就业形态, 骑手, 家属, 平台, 站点, 沙漏
涉及行业:外卖, 服务业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河北省

相关议题:

  • 33岁外卖骑手艾建非在送餐途中遭遇“开门杀”,导致不治身亡。
  • 艾建非家属发现他并非饿了么的正式员工,不清楚他在为谁工作。
  • 艾建非所在的外卖站点由“沙漏科技集团”经营,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
  • 家属咨询律师后得知,司机和乘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警方尚未确定责任和刑事责任。
  • 家属难以找到艾建非的雇主,希望通过寻找签订的电子协议来确定用人单位。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外卖骑手依然深陷维权困境。

近日,河北唐山曹妃甸区33岁的外卖骑手艾建非在送餐途中遭遇“开门杀”:一辆停靠在机动车道上的轿车中的乘客突然开门,把正行驶经过的艾建非撞到,后艾建非因颅脑重度损伤不治身亡。

艾建非遭遇事故后,家属考虑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亡补偿,到其工作站点了解时却发现,日常身着蓝色饿了么外卖服送餐的艾建非,并非饿了么的正式员工,甚至不知道他在为谁“打工”。

据家属称,艾建非所在的外卖站点是由“沙漏科技集团”经营,艾建非入职时既没有跟平台或站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仅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表”;而当艾建非出事后,家属发现他很快被取消了接单账号权限,还被踢出生前所在的工作群。

33岁骑手送餐途中遇“开门杀”,站点称“会积极处理”

艾建非的家属在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艾建非是由于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死亡,司机和乘客都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警方还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尚未确定对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那么艾建非工作的单位能给予因工意外身故的相应补偿吗?

艾建非的父亲艾文录告诉南都记者,去年5月,艾建非入职唐山市曹妃甸区“饿了么”站点,成为一名外卖送餐员,外卖站点一共有三个派单时间段,分别为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5:00~8:00和晚上9:00~12:00,骑手们会根据站点的安排送餐、取餐。

据介绍,今年6月23日晚7点半,艾建非在派单的过程中,路过一辆停靠在机动车道的白色小轿车时,左侧乘客突然开门,艾建非在行驶中径直撞到了车门上,反弹倒地之后陷入重度昏迷,路过的另一位骑手见状,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艾建非被紧急送往医院就医。

在区医院抢救两天后,艾建非还是没有苏醒,他又被转院至唐山市另一家医院进行脑部手术,几天之后病情进一步恶化,于7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

艾文录称,艾建非死后,其曾去外卖站点了解情况,站点负责人称“会积极处理”。

家属在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后,了解到艾建非是在工作中突发事故死亡,可以申请工伤、工亡认定,但申请的前提是需要明确用人单位。

家属在艾建非生前使用的手机上找到了他日常送餐使用的“蜂鸟骑手”APP,希望通过寻找艾建非注册骑手时签订的电子协议找到用人单位,却发现他生前的账号权限已被注销,已无法登录。不仅如此,艾建非还被踢出了生前所在的工作群。“我们想找一点和站点或者平台有关系的信息都找不到。”艾建非的家属称。

艾建非生前的“饿了么”账号权限已被注销,已无法登录。

雇主难寻,外卖小哥在为谁打工?

虽然艾建非日常身着蓝色的“饿了么”外卖服送餐,但他并非饿了么的正式员工,甚至不知道在为谁“打工”。

站点负责人称,站点是由第三方公司“沙漏科技集团”在运营,站点与饿了么平台也就是“饿了么”所在的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是一回事”。

站点关于“沙漏科技集团”的宣传展示板。

南都记者在企查查并未查询到名为“沙漏科技集团”的企业,而以“沙漏科技”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查询到77家企业,分别为黑龙江沙漏科技公司、成都沙漏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沙漏科技有限公司等,还有17家公司为黑龙江沙漏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中,黑龙江沙漏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类型显示为“外卖物流、技术开发推广和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其他则显示为游戏、数据处理等其他业务类型。

据艾建非家属介绍,该站点负责人称艾建非入职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仅填写了一份“入职申请表”,但负责人也以“表格在领导那里”为由拒绝提供。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来看,艾建非是否能够被认定为“沙漏科技”的员工,尚不得而知。

站点向家属提供了一份空白的应聘人员履历表,表格左上角印有蓝色“饿了么”标识,表格下部温馨提示一栏写有“本公司工资发放及个税申报均有安徽翰德中税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承揽”。

站点向家属提供的一份空白的应聘人员履历表。

站点负责人让家属联系一位姓赵的法务人员,该法务人员并未透露自己所在公司及委托方,仅告知需要准备艾建非的死亡证明等理赔资料,等待后续保险公司赔付。该法务称,艾建非可能获得的保险赔付仅有雇主责任险,但并不包括人身意外险。关于雇主责任险具体投保情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够理赔,该法务人员均拒绝透露。

一名外卖骑手在夜间为客人送餐。 新华社资料图

现状:平台送餐“众包”模式广泛兴起,骑手难寻雇主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外卖骑手工作途中突发意外的事件频频冲上热搜,而平台送餐模式下的“外卖业”作为一种新业态,在劳动、劳务关系等的认定上有别于传统行业。实践中,并非每个突发意外的骑手都可获得赔偿,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成为关注焦点。

2019年4月27日,外卖骑手邵新银在收工前意外被大货车撞倒,造成九级伤残。此后两年间,他辗转北京、重庆两地,历经多次仲裁、起诉,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认定存在巨大争议、不断反复,最终案件获得调解解决。

2020年底,43岁的外卖骑手韩某伟在配送外卖的途中猝死,随后家属要求“饿了么”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饿了么”则表示因韩某伟属于“众包骑手”,与平台没有劳动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2000元的赔偿。此举引发广泛争议,在舆论发酵后,“饿了么”最终同意为韩某伟家属提供60万元的抚恤金。

南都记者关注到,伴随着外卖平台规模急剧扩张,其用工模式也历经多次变革,用工成本与风险逐步转移到外包公司,骑手与外卖平台的劳动关系也变得“疏远”,骑手难寻雇主,导致其用工风险需独自承担。

南都记者了解到,外卖平台的“众包”模式兴起自2015年。众包骑手又被称作“自雇骑手”,骑手没有接单数量要求,自由度大,只要有闲暇时间均可接单配送。起初,外卖平台往往会直接招募众包骑手,但很快,外卖平台开始与众包服务公司合作,将其本应承担的成本和风险转嫁给众包服务公司。

一名外卖员在配送途中。新华社资料图

焦点:外卖平台与骑手认劳率不足1%,实质标准成法院裁判认劳关键

2021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在司法实践中,除极少数个案外,法院几乎不会认定众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外卖平台的认劳率基本控制在1%以内,原因在于外卖平台不对众包骑手进行人身上的管理,对其是否工作也不作限制。

《报告》还提到,在侵权类案件中,外卖平台原本需承担的雇主责任几乎全部转移给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其自身担责率由100%降至 15%以内。

南都记者关注到,司法裁判中,法院不认定平台与骑手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多为“平台与骑手之间不具备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不存在稳固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外卖骑手乃是属于兼职,且对接单、接多少单能够自主决定”等。

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副教授班小辉告诉南都记者,众包模式下,从协议层面上看,骑手与外卖平台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外卖平台将业务外包给合作商的情形下,众包骑手更是难以主张其存在劳动关系。

班小辉表示,目前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准主要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所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班小辉看来,外卖行业灵活用工具有按单计酬、无固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灵活、接单相对自由等特点,这与传统劳动关系的用工方式有较大区别,需要结合用工履行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识别各方法律关系。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当前劳动法律框架下,一些地方政策考虑到了这种特殊情况,对众包骑手采取“原则+例外”的认定态度。

例如南京《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众包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然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12 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法院认为,李相国每天工作时间约为 10 小时,从事闪送员工作获取的报酬是其主要劳动收入,因此,李相国对是否接单、工作时间安排实际上并无自主选择权。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在该案中罕见地确认了众包工作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

建议:传统劳动立法被指难以适应灵活就业,应破除“全有全无”保障模式

在我国当前劳动立法框架下,确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者保护的基础,此种立法模式也被指过于“僵化”,不适应新型的平台用工模式。

班小辉称,当前劳动保护立法需首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规则、工伤救济等,如无法确立劳动关系,只能按照民事劳务关系认定,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数据,当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约有两亿人,已经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

中央层面也试图破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捆绑”的固有理念。“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2021年5月20日,人社部副部长李忠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将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地启动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山东潍坊市早在2015年就明确了市区、行政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浙江省、广东省也陆续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本地参保范围。

班小辉建议,应改变目前“全有全无”的劳动保障机制,让现有的劳动法保护层次更加多元化,“现行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主要是以传统的用工形态为基础,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既要考虑其劳动权益保护的需求,也要考虑其用工关系的灵活性,如果一刀切地加以保护或不保护是不科学的,劳动法必须从立法理念与技术上积极回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

2021年7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将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其中特别提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在外界看来,上述意见是对现行立法的一次突破。其中首次提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概念,尝试赋予其部分劳动者基本权利,如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安全、休息权、社会保险等,可填补“劳动法—民法”之间的制度空白。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唐小狄 发自北京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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