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医院规定“到龄不续聘”,去年以来已有12名女员工遭遇“44岁危机”

发布日期: 2023-08-31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主题分类:劳动者权益事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医院, 旬阳, 女士, 人员, 红星
涉及行业:医疗卫生, 服务业
涉及职业:政府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者
地点: 陕西省

相关议题:招聘

  • 陕西一家公立医院规定,女性员工满44周岁不再续聘,已有12名女员工遭辞退。
  • 被辞退的女员工表示,她们年龄虽大但经验丰富,希望能继续工作。
  • 旬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表示,辞退是因为这些员工年龄大了无法胜任一线工作。
  •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认为,医院规定“到龄不续聘”是违法的。
  • 医院最近还发布公告招聘护理人员,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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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家公立医院,对于编外聘用人员,将“到龄不续聘”写入官方文件。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旬阳市人民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该文件显示4月28日印发,并标明抄送旬阳市卫健局。

▲医院相关文件首页。受访者供图

遭辞退的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去年至今,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辞退了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女性,她们原本是该院的护士或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其中一些人称,在终止劳动关系时,只拿到了1万多元到2万多元不等的经济补偿金。

近日,今年被辞退的人经劳动仲裁调解,被补足了经济补偿金,但其他诉求未能实现。“我们经验丰富,并不输给年轻人。而且这个年龄,工作也不好找。”这些被辞退的女性的共同希望,是能继续工作。

8月30日,旬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龚永武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已经经仲裁达成调解。此前终止劳动关系的人也会主动联系,核查补足。至于该院“到龄不续聘”的原因,是这些员工“年龄大了无法胜任一线工作”。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旬阳市人民医院在本单位的制度文件里规定“到龄不续聘”是违法的。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近日,旬阳市人民医院发布公告招聘护理人员20名,为派遣制,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

医院规定“到龄不续聘”

多名年满44岁女员工陆续遭辞退

陕西旬阳2021年撤县设市,旬阳县医院也由此改名为旬阳市人民医院。

该院2023年修订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工作的特殊性,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具有执业医师权限)、特殊紧缺岗位(计算机信息化、财会专业)的聘用人员,已取得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

▲医院相关文件中关于“到龄不续聘”的规定。受访者供图

今年恰满44岁的黎女士(化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和其他三名同事于6月1日接到科主任的口头通知,“7月1日起便不让上班了”。黎女士自护校毕业便在旬阳市人民医院(旬阳县医院)工作,此前一直是内科护士,这两年调到了门诊输液室,前后算起来已供职17年有余。

遭辞退的多名该院前员工向记者表示,院方称2017年就有了“到龄不续聘”的规定,开始零星辞退“到龄”的编外人员;去年开始涉及医技人员,辞退了8人,大家这才意识到自己陷入“44岁危机”。而去年以来遭辞退的12人都是年满44岁、在医院工作多年的护士或医技科室工作人员,且均为女性。她们一开始与医院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2011年前后开始一年一签。

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旬阳市人民医院解除四人聘用关系的通知。文件内包含的身份证号码显示,4人均于去年底到今年上半年年满44岁。该通知表示,4人与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医院会议研究决定,不再续签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旬阳市人民医院解除4人聘用关系的通知。受访者供图

“我们这个年龄,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时候。比如说我,孩子正上学需要钱,家里老人身体也不太好。”骤然失去工作,又不到办退休的年龄,黎女士等人均感到十分无奈。

我国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这些被辞退的女性的共同希望是继续工作,“现在不让我们上班了,我们真的是没办法。我们这个年龄,工作也不好找。去年和今年被辞退的这两批人,社保停缴了,去办了失业保险,有人找到了不给交社保的工作,收入也低很多。”

其间,让她们最为想不通的是,“当时进医院的时候也没说44岁就不续聘了。谁都会老,不是老了就不中用了。”

而对于这一点,旬阳市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龚永武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于去年调到该院,据其了解,医院用人时就已明确告知到多少岁不再聘用,“职工是完全知情的,辞退时也会给补偿。”

记者注意到,《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医院根据劳动者在本院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两部分组成),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发给;而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人员的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院龄)、绩效工资、各类津补贴四大部分构成。

▲医院相关文件第十七条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说明。受访者供图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到的该医院被辞退者介绍称,终止劳动关系时,补偿只按前两部分工资计算,而且12个月封顶,她们中有的拿到2万多元,有人只有1万多元。

记者检索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验为王”还是“年轻至上”?

院方:年龄大了无法胜任一线工作

黎女士觉得自己完全不输年轻人。“医院可能觉得护士是吃‘青春饭’的,我们扎针等可能不如年轻人来得快,但我扎得好啊。我们是‘熟练工’,原来早上满满一车输液,有难度的都留给我。”

黎女士表示,在医技方面,复杂的活,刚毕业的小护士不一定会,例如胃管、导尿、仪械,应急能力也不如自己。作为一名在医院工作多年的护士,她认为,在与医生的熟悉配合度、对患者的服务态度上,自己也很有优势,她知道怎么跟病人相处、磨合。

秦女士(化姓)被辞退前在医技科室工作,她也认为自己比年轻人更有优势。“我们40多岁正当年。脏器、病理描述,也需要经验丰富,熟能生巧。主任都说,你们走了我们没办法了,年轻人不好弄。年轻人起码一年才能上手,他们容易写错字,病人发现了来吵架很麻烦,医生都提心吊胆的。医生也说,要是跟新来的搭班,晚上都睡不着觉。”

从医院的经济成本来看,黎女士也想不通。她表示,自己跟年轻护士的工资“就差三四百”。

对此,龚永武向记者解释称,医院运行有困难,人力成本是医院运行的最大开支。据其介绍,旬阳市人民医院是该市最大的事业单位,聘用了超过400名护理人员,而其中“50多岁的人不能给患者打针,不能上夜班,当不了护理人员”。

“我去年到医院了之后发现,她们都还没到40岁,就说‘我眼睛不行,我上不了夜班,我身体不舒服……你给我调个岗位,一线干不了’。这几百人不可能都安置到行政后勤岗位。”龚永武说。

对于这一说法,一名县级医院原护士长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有一直干到退休的一线护理,现在干到50多岁的临床一线护士越来越多,主要是起带领作用,会协调不上夜班,“在一个科室待久了,见得也多,专科经验充足。”

专家及律师解读:

到龄不续聘、一年一签劳动合同均违法

对于“到龄不续聘”规定的合法性,去年调到旬阳市人民医院的龚永武称,医院经过了认真研究,包括咨询了律师;医院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等相关部门也都看了这个办法,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它符合医院的实际,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办法也经党委会、职代会通过。

但当红星新闻记者以旬阳市人民医院职工身份致电旬阳市卫健局相关科室时,工作人员表示对《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不清楚。

龚永武还称,该市有其他医院在研究仿照旬阳市人民医院的这一规定,有的拟女性聘到50岁,但不能调岗。“但护理不可能干到50岁,其实三四十岁就会自动辞职。”

“我非常理解,老职工和医院有感情,医院工作比较体面,44岁还年轻,又确实不好找工作,学的护理也干不了其他事。但医院不能养你6年啊。”龚永武称,已经“动用了私人关系”帮员工找工作。

▲资料配图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如果劳动合同尚未到期,除非到龄退休,以年龄为理由解聘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此事中,医院是到期不续聘,但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显然也违法。在黎女士等人在医院工作十年以上后,除非她们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都应该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也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不要求,旬阳市人民医院早都应该跟她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他指出,旬阳市人民医院在本单位的制度文件里规定到龄不续聘也是违法的。

王辉表示,黎女士这样的案例较为常见,处理起来是有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单位过错,虽然实际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不续聘,也属违法。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毕竟签了字,按到期不续聘给补偿就行。“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只要符合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无权直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王辉说。

王辉认为,在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赔偿。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通常更有利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四五十岁的人通常就业困难,而单位过错在先,按照法律是可以回去上班的,这样不单在以后可以拥有工资,被非法解除期间的工资仍然是可以索要的。这样对于黎女士这样的人来说是利益最大化,不仅解决了其以后的生活保障,也给用人单位一个警示。

劳动仲裁调解补足经济补偿金

院方承认原有补偿计算方式不合法

前不久,黎女士和其他两名遭辞退的前同事,分别向旬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调解书显示,黎女士最初请求裁决医院按实际月工资和年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后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倍经济补偿金,还请求裁决医院支付一年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但在仲裁现场,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黎女士与旬阳市人民医院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医院支付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2565元,即按实际月工资x17.5个月的一倍支付经济补偿金,黎女士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黎女士拿到的相关劳动仲裁调解书(第二页截图)。受访者供图

“我们也不太懂,律师也没有尽力为我们争取。我说让判,但仲裁说能调解就调解,最后稀里糊涂就同意了。”对于为什么变更经济补偿金请求以及同意调解、放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黎女士这样说。

当天未到场、由律师代为签字的秦女士则明确表示,自己并不同意调解协议。黎女士补充道,她们还是希望恢复工作。

龚永武向红星新闻记者坦言,原有补偿的计算方式确实不符合法律,医院执行补偿时有问题,已经经仲裁达成调解,补足金额,对方完全同意,已经兑现。

他同时表示,自己已让人事科摸底,对于以前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果补偿不到位,主动联系,重新核查补足,目前正在走流程。

据龚永武介绍,为减少合同纠纷,从现在开始,医院聘用人员经由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到了不续聘年龄,人力资源公司安排其他岗位,社保续交。

“缓解这些人员的后顾之忧,也缓解我们医院的许多矛盾。”龚永武说,“像这次招聘20位护理已经采用,人社局和编办都同意,主管部门卫健局也认为这样好。”

与此同时,对于尚未到龄的聘用人员,也动员自愿转为派遣,“待遇一分不减,而且有一个好处,不续聘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即使没有找到工作,第三方公司也给交五险一金。”龚永武说。

在该院功能科室工作的聘用人员黄女士(化姓)表示,“暂时还没有听说这一政策。”她在医院工作了快20年,明年就满44岁了,看着陆续被辞退的同事,她的心里也很担忧。她对记者说,到时候她想提出自己患有职业病,因此医院不能辞退她。

同样是每年一签合同的她,并不清楚自己拥有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也不清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保障。

红星新闻记者 胡伊文 张炎良

编辑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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