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职校“学生买卖”内幕:职校里的“贩奴运动”【普法-职校】

发布日期: 2022-05-29
来源网站:mp.weixin.qq.com
作者:五年四班劳动委员
主题分类:劳动者处境
内容类型:深度报道或非虚构写作
关键词:顶岗实习, 职业学校, 廉价劳动力, 职校, 学生, 岗位, 学校, 毕节
涉及行业:服务业
涉及职业:青年学生/职校/实习生
地点: 贵州省, 广东省

相关议题:职业教育, 就业, 实习, 私人职业介绍所/劳务中介, 压迫行为, 工资报酬

  • 职校利用“顶岗实习”和“社会实践”名义贩卖学生劳动力,通过劳务中介和企业赚取利润。
  • 学生在这种实习中无法接受正常的实习教育,不能锻炼自己的劳动技能,还要忍受严重违法的工作安排,乃至遭受意外。
  • 学生的工资标准仅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
  • 校方、企方和中介之间的肮脏勾当常常不为人所知,但这些行为已经确确实实地违反了我国刑法。
  • 职校“贩卖学生”原因首先是国内生产匍匐在资本主义秩序之下,职业学校作为其中的一环,为社会生产的不是高素质高水平的劳动者,而是廉价劳动力预备役。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21年《职业教育法》大修,涉及扩大职校生升学渠道等重大修订。

但是广受期待“取消普职分流”并未得到新法支持,这意味着一半多的青少年学生仍要接受现行职业教育。

学校打着“社会实践”和“实习”的名义安排实习活动,实则通过贩卖廉价劳动力营利。

平日里的,道貌岸然的领导老师早已和劳务公司、用工公司达成了交易,双方打着“管理费”“捐助学校”的幌子行贿受贿。

在老板和校长领导赚的盆满钵满的同时,学生成为唯一的受害者。他们无法接收到正常的实习教育,不能锻炼自己的劳动技能,还要忍受严重违法的工作安排,乃至遭受意外。

职校里的“贩奴运动”校方、企方和中介之间的肮脏勾当常常不为人所知

不过这些行为已经确确实实地违反了我国刑法,在公检法对犯罪者处置完毕后,我们可以在公开的法律判决文书上一睹校-企-中介交易的内幕。

米某友单位行贿、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黔0523刑初4号

2014年至2018年期间,广州友才公司在与毕节同心农工职校、金沙职校、七星关职校、毕节工校、毕节幼师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合作中,被告人米某友为了取得职业学校相关负责人员的帮助,从相关职业学校多获得顶岗实习学生,并通过介绍学生到幼儿园、企业等进行顶岗实习赚取劳务中介费,先后给予刘某1、田某兴、黄某、张某1等16人好处费共计118.96万元。

16年到18年,农工职校将该校部分学生交由有才公司安排顶岗实习。除了顶岗实习外,毕节同心农工职校以“社会实践”的名义将300多名学生交由有才公司使用。

米某友公司通过安排农工职校的顶岗实习学生赚取了约60万元的利润,通过安排农工职校的社会实践学生也赚取了约60万元的利润。

14年到18年,毕节幼师学校副校长张某将1500余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出卖给有才公司,由有才公司安排他们的顶岗实习。

米某友公司通过安排毕节幼师的学生顶岗实习,获取了400万元左右的利润。

15到18年,毕节工校招生就业科科长黄某将1700人次的学生出卖给有才公司,由有才公司安排他们的顶岗实习。其中很多学生因岗位条件太差被迫选择中断实习。

毕节工业学校输送给米某友公司安排实习的学生,米某友公司从中获利约150万元至17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毕节市财贸学校校长丁某将240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出卖给米某友公司安置顶岗实习,经丁某供述行贿金额为5万元,经米某友供述行贿金额为10万元。

此外,米某友还通过行贿的方式与各地其他职校达成了类似的合作关系。

19年6月,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米某友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顶岗实习是16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规定的实习模式的一种,在21年修改该规定后,顶岗实习和跟岗实习被合并为“岗位实习”。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在立法者的理想中,岗位实习本应是将学生教育成技术工人的环节。

但是现实是全球资本主义分工并不需要中国提供太多技术工人。同时工厂内部的生产组织模式也倾向于将普工和技术人员区分开来。工厂内部的普工都很难有提升技术的机会,更何况来充当普工的学生呢。

而且随着劳动力人口缩减,生活成本上升,新一代劳动者意识转变等原因,企业已经很难向20年一样再招收到廉价的劳动力。因此,部分劳务中介和企业自然将歪脑筋打到学生身上。

即使不考虑企业违法,单纯按照《规定》,学生的工资标准仅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

知乎用户悲鸣的经历在急需廉价劳动力的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工厂中,就算按最低工资标准去招工人,都是不可能的。对比一下,学生实习工简直是目前能找到的最廉价劳动力。

资本主义提高了技术水平,但是却不需要大家都掌握技术和知识。技术越是发展,劳动越是异化,对劳动者的要求越低。旧手工业还普遍采用学徒制,需要用较长时间培养劳动者,现在只要你认字就可以当普工。

一些蠢人还在担心会有企业不想接收学生实习,当老板们看到财务报表里工资总额一栏,脸都笑烂了。

蠢人因此,资本主义为企业提供了技术门槛极低的普工岗位,劳动力缺口为使用学生工创造了利润空间,也为校方出卖学生的行为提供了“好处费”。

校方把控着岗位实习单位的决定权,同时其对学生的管理权为其凌驾于学生意志之上提供了基础,这一权力有待变现。

劳务中介干的还是他们一直在做的事情。企业将对劳动者的部分管理权转移给中介,由此降低劳动力成本。而劳务中介则要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廉价的劳动力,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剥削所得中分更多的赃。

而企业则需要以尽可能的低的价格购买劳动力,由此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

三者一拍即合,校方可以变现权力,多捞一笔;中介在倒卖学生的过程拿到相比正常经营更多的报酬;而企业方则获得了更多更廉价的劳动力,降低了成本多赚了钱。

而且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将风险完全转移到中介身上。在这个模式中,法律只对校方和劳务中介的行贿受贿进行严厉的惩罚,对企业的最多不过是轻微的行政处罚。

企业装作无知无辜,好似不知道流水线上的是一个个期待接受教育的少年。

对学生工的违法剥削不过是对工人阶级合法剥削的一次小小的逾越,他们二者之间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16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强调禁止劳务中介介入到职校实习中,要求企业和学校直接对接。

但是这样的立法方式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职业教育中出现什么问题,便立法禁止,全然无视该问题发生原因。

职校“贩卖学生”原因首先是国内生产匍匐在资本主义秩序之下,职业学校作为其中的一环,为社会生产的不是高素质高水平的劳动者,而是廉价劳动力预备役。

其次,16年《规定》规定实习是毕业必须的一环,然后将管理的权利全部赋予给学校,由此校方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这使得“贩奴”得以可能。

我们已经给了职业学校40年的发展时间,但是目前普遍的结果是职业教育大幅偏离了社会主义道路。人民很难再放心地将权力全部授予校方。

因此,21年《规定》新增了一条关键的规定,赋予了学生拒绝学校学校强迫的权力: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自此,学校以不能毕业为威胁的强制实习行为,明确被法律规定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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