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常手机办公获赔5千加班费,法院:非工作时间用社交媒体工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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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加班费, 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 合同约定, 公司, 事务, 时间, 法院
涉及行业:服务业, 批发/零售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
- 男子下班后通过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被判决获得5000元加班费。
- 法院认定男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问题属于加班行为。
- 男子在微信上处理工作事务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
- 法院综合考虑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等因素,判决支付5000元加班费。
- 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和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且未影响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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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了还要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处理工作,是否涉嫌“隐形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吗?
2023年7月,洪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长时间在下班后用社交媒体处理工作事务,公司被判决向其支付加班费5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入职某蔬菜团购公司,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尽管合同对每日工作时长有明确约定,但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2021年11月,张某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在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2023年3月,张某将该蔬菜团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8万元。
张某认为,从2021年7月到离职前,自己一直是24小时待命工作,下班后仍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经常工作到半夜,最晚的时候微信工作到凌晨2点,公司还会半夜召开微信工作会议。微信加班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休息生活,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张某属于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工作群里沟通属于正常工作交流,而且张某接洽相关事务后,不需要他亲力亲为,所以张某不存在加班行为,公司不应该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案中,张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来源:武汉洪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