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加班第一案”,打工人加班认定为何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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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三联生活周刊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分析或评论
关键词:
涉及行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无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工作时间, 工资报酬
- 根据《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84.7%的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40.5%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 一位33岁的劳动者李女士在离职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上班期间的“隐形加班”费用,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国“隐形加班”第一案。
-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提出了“隐形加班”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形成了周期性、固定性特点时,应当被认定为加班。
- 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变多了,同时用人单位也会采取一些规避措施,比如从工资构成上做文章,或者在员工离职时,第一时间要求签署“结算协议”。
- 虽然“加班”认定有一定的困难,但八小时工作制自始至终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以上摘要由系统自动生成,仅供参考,若要使用需对照原文确认。
下班后还要干活,已经成为当代职场的普遍现象。根据前程无忧发布的《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84.7%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40.5%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大部分劳动者接受了线上会议、工作群消息对休息时间的侵占,但2021年7月,一位33岁的劳动者李女士不愿再继续忍耐,离职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上班期间的“隐形加班”费用。
根据判决书内容,当事人李女士于2019年入职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运营负责人,所在岗位基本工资为每月15500元。李女士主张,工作近一年间,她不断以线上方式,在非工作时间为公司处理工作,各种形式的加班时间共计达595.8小时,公司应支付加班费近20万元。
这起案件被称为中国“隐形加班”第一案,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加班费赔偿诉求,酌定了3万元的加班补偿,并在该案判决书中明确提出了“隐形加班”的概念及认定标准:当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利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并形成了周期性、固定性特点时,应当被认定为加班。
本刊找到了李女士的代理律师汪子元,在此前没有判例的情况下,他依靠证据帮助当事人扭转局势,创造了用法律维护了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先例。
记者 | 夏杰艺
从一审到二审的逆转
三联生活周刊:在互联网行业,线上加班一直是个普遍现象,很多劳动者都习以为常,很少会走司法途径解决。李女士当时是为什么选择向公司提起诉讼呢?她又为什么选择了委托你?
汪子元:李女士这份工作加班比较多,给她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据她所述,就在离职前一个月,她还因为工作压力导致扁桃体发炎去医院看诊。离职时,她又和老板产生了矛盾,对方在言语上有些不尊重,最后还演变为肢体冲突,以致报了警,所以她才会这么执着地去起诉,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选择我们律所也算是机缘巧合——当事人的爱人跟我们律所在同一个写字楼办公,于是就找到了我们。当事人后来和我进行了详细沟通,可能感觉比较信任我吧,最后选择由我来代理这个案子。
图片《何以笙箫默》剧照
三联生活周刊:当时你有意识到这起案件很特别,和一般的劳动纠纷不一样吗?
汪子元:与一般的劳动纠纷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别之处,因为李女士从事的是互联网运营工作,基本都是线上加班的形式。
接手这个案子时,我们也认为很有挑战性,李女士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她确实有长时间加班。但我们在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此前没有类似的判例,这种情况先前往往很难得到支持。我认为这起案子很有代表性,不管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还是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她的主张都应该得到支持。没有先例,那我们就需要努力创造出先例。
李女士提供的材料大部分是工作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比如李女士和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公司业务群、客户沟通群的群聊记录,还有假期时公司发布的社群和官方账号的值班表。
和过去的劳动纠纷案件不同,现在的证据大多是电子记录而非纸质记录,内容也比较繁杂。当时我们整理下来,微信聊天记录大概就有两三百页,值班表也有几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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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在这起案件中,用人单位一直辩称,只是需要员工回答客户一两个问题,其实没有占用多少时间。如何证明实际上劳动者在提供工作?
汪子元:在庭审的过程中,我们花了大量时间向法官介绍了李女士的工作性质。她是公司的运营负责人,平时负责“搭建运营组织构架、负责程序、人工智能助手整体运营、管理内容团队、负责投放计划制定和实施、研究产品优劣并做跟踪、负责商务拓展”。这些工作大部分都是在线上完成的。
而且她的工作本身很琐碎,比如,公司的系统坏了要去维护,客户有了问题要及时回复,公众号被投诉了要申诉,这些内容看似简单,实则繁杂,占用了大量实质性劳动时间。
我们整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反映,李女士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依然在和领导开语音会议,在线上群里回复客户的消息,维护公司系统、网络平台账号等等,这些能够证明,这一天是由她来负责,她在实质性提供工作。而值班表直观地反映了,公司在假期和休息日还安排员工值班。这也成为了本案中的关键证据,因为值班表是劳动者李女士从公司系统上调取出来的,是经过用人单位认可的客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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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一审时,法官并不支持李女士的加班请求,为什么?你们有没有灰心,二审是如何扭转形势的?
汪子元:一审时,我们梳理的“加班”的证据已经很完善了,而公司方辩称,在劳动合同中与李女士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一审法官认为,既然已经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就不存在严格意义的“非工作时间”,因此也不再关注我们提供的“加班证据”,驳回了李女士的加班费诉求。
拿到一审判决后,我们也很诧异,李女士也有些灰心。我记得那是一个寒冷的晚上,她和我讨论要不要上诉,李女士当时表示,“我听你的,如果你觉得一点希望都没有,咱们就这样算了。”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李女士是不定时工作制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社部、最高法的典型案例显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才可以实行,而不是仅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并且,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一般仅适用于少数特殊工作,比如长途运输、港口、铁路的部分装卸人员、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等岗位,但李女士的工作是存在固定工作时间的。所以说是否支持加班费仍应当以她是否存在实质性加班来判断。当然,由于缺少先前判例,加班费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仍然是未知数,不过我当时对此是有信心的。
最终,在我与李女士反复沟通后,因一审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认定,明显不符合现有法规,李女士据此提起了上诉。
三联生活周刊:二审时的形势似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汪子元:二审时,我们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而是对“不定时工作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展开辩论,在法官的询问下,公司方回答说没有相关审批。之后,二审的法官对我们提供的加班证据进行了详细询问,尤其是上面提到的假期值班表,这是经过用人单位认可的客观证据,而且能够直观反映出公司在非工作时间对员工进行了工作安排。
我们通过聊天记录,证明李女士值班期间提供了很多实质性工作——包括回复客户信息、发布公众号文章,维护智能机器人应用系统,回复公众号投诉,解决网络掉线等等。这些事情看起来可能都不大,但累积起来占用了很长的劳动时间。
最终,根据双方的表述,法官认定构成了实质性加班,酌定了加班费3万元。
劳动者对于加班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三联生活周刊:根据您近几年办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情况,您观察到哪些变化?劳动者和企业对于加班的态度是否产生了变化呢?
汪子元:我之前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也很多,有时候是代理劳动者一方,有时候是代表用人单位一方。我感觉互联网时代的“线上加班”确实越来越普遍了,下班之后用人单位也继续安排工作,大家的“离线休息权”得不到保障。很多劳动者都选择“算了”,毕竟还有养家糊口的需求,不太可能拒绝或者去主张相关权利。
但是近年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变多了。一个直观的例子是,有的劳动仲裁委立案处排队的人越来越多。我记得去年我去现场立案,基本要早上八点半就到,如果你九点以后到,可能得排到下午才能立案。虽然现在北京地区劳动仲裁委可以线上立案了,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办结的周期也在变长,有些劳动仲裁委至少要三到六个月才可能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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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也会采取一些规避措施。比如有的企业会从工资构成上做文章——员工工资8000元,但公司在做工资条的时候,把他的工资分解为基本工资3000元,另外5000元则是绩效或者说加班费,从而变相规避支付加班费。
还有企业会在员工离职时,第一时间要求签署“结算协议”,约定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劳动纠纷了。签署之后,如果劳动者再去仲裁,可能仲裁委也不会支持了,因为你已经在协议中放弃了相关权利。当然这都是少数比较极端的企业。
很多企业也存在就是不愿意给劳动者加班费的现象,有的时候倒不是因为劳动者加班费诉求多高,而是害怕其他员工效仿。但八小时工作制自始至终都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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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根据您以往帮劳动者维权的经验,“加班”认定困难吗?为什么?
汪子元:还是比较困难的。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面,许多劳动者法律意识较差,没有在日常加班时固定证据。许多劳动者提供的都是“主观证据”,比如口头回忆、个人工作日志。这种单方面的、没有经过双方认可的证据,一般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不予采纳。另一方面的难点在于,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到底加班了多久。比如聊天记录里,老板让员工梳理一个材料,过了三个小时,员工回复完成了,但能证明这三个小时就完全是在加班吗?这里往往会产生争议。
如果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加班费”的主张很难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比如公司审批的考勤表、负责人在群聊中发布的值班记录等,这是经过双方认可的。需要注意的是,仅有钉钉上带定位的打卡记录,一般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都不太会采纳,因为你也可能下班后在工位上吃晚饭、聊天甚至坐着打游戏到晚上很晚再走,无法证明一定是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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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劳动者如何证明自己在加班,的确是一个难点,但毕竟走法律途径的话,肯定要看证据,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劳动仲裁委、法院也没法支持你的诉求。互联网时代,不少工作都通过线上沟通、完成,多多少少会有一些痕迹。如果说你真的加班比较频繁,有维权的诉求,那平时就要注意收集、固定证据。
三联生活周刊:对于想要维护自身权益的劳动者,你还有哪些提醒?
汪子元: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的约定,这几个基本要素是否和入职时双方谈的一致。比如,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哪一天企业搬迁了,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但如果合同写明了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一旦变更工作地点,就可能构成变更劳动条件,那么劳动者这个时候维权就会相对容易很多。再比如,有的企业为了避税,劳动合同只约定最低工资,实际发放工资远高于这个金额,一旦双方产生纠纷了,认定实际工资收入就可能存在困难,给维权造成很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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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这次的案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力,你自己是否也感觉到了呢?
汪子元:是的,这个案子之后,我们律所很多同事也接到了隐形加班的案子,据他们反馈,法院、仲裁委已经开始酌定加班费,都得到了一个不错的结果。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线上方式提供工作,但同时也让用人单位在下班后继续安排工作更加方便。在以往的判例中,“加班”认定往往受工作场所限制,但本案的判决中,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和“占用时间明显性”,作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我记得判决书中的一句话特别好:解决加班问题,一定要紧跟时代发展,而不是机械套用思维惯性,一定要回归到本质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还在提供实质性工作,这种行为本身就应当认定为“加班”。
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相信这起案件也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不要觉得下班后还可以随时在微信上发消息布置工作,这样可能要支付加班费。而对于劳动者,如果你不断面对单位不合理的加班请求,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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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您自己加班吗?
汪子元:为了案件取得更好的结果,我们律师经常需要加班。就拿这个案子举例,如果我当时不加班加点梳理证据材料,反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也会很难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