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休陪产假,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被判赔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中国青年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普通新闻报道
关键词:违法, 解雇, 旷工,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变更, 公司, 文化, 考勤表, 依法
涉及行业:体育休闲/文化娱乐, 服务业
涉及职业:白领受雇者
地点: 北京市
相关议题:工人仲裁/起诉, 劳动合同, 请假休假, 离职辞退(包含遭到裁员或逼退), 工资报酬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违法解除因休陪产假的员工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员工王某因休15天陪产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旷工事实。
-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 法院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陪产假权利,不得因此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 呼吁“奶爸”遵守规章制度,履行陪产假审批手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减轻女性育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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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黄冲)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劳动纠纷案例:某公司王姓人力行政总监因休陪产假,被公司认定旷工而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对王某旷工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2022年12月26日,王某入职某文化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其中试用期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起休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电话通知王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3年4月1日王某返岗后,某文化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王某享有15天的陪产假,薪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
王某认为某文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1.7万余元。某文化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文化公司称王某旷工,其提供的考勤表记载王某2023年3月13日前5天考勤异常,3月13日至3月31日王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岗回家休陪产假,均属旷工。王某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否认其存在旷工,称3月13日因妻子生产突然,其通过电话向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休陪产假,获得准许;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电话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邮箱关闭,自微信群中删除。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对解除原因各执一词。某文化公司提交的《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已载有王某休陪产假的情况,其虽称解除原因系王某旷工,但其对王某旷工的事实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提供的考勤表真实性无法确认,亦未载有其所述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故某文化公司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二中院对某文化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不予采信。因某文化公司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因某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2017年3月存在旷工,王某休陪产假期间工资亦不能降低,故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王某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3月27日的工资差额。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用人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关心关爱职工,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陪产假,并在此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完善陪产假休假规则,不得无故拒绝劳动者休假审批,对于重要岗位、阶段性工作等客观情况确实无法让劳动者一次性休假的,应与劳动者积极协商沟通,共同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各位“奶爸”亦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好陪产假的审批手续,与单位同事做好工作安排交接;休假期间积极承担家庭责任,共担育儿义务,给予妻子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减轻女性在育儿阶段的负担,共建和美家庭、共创幸福生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