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酿事故 将对方撞成十级伤残 谁来赔偿?
来源网站:new.qq.com
作者:广州日报
主题分类:劳动法律案件
内容类型:
关键词:外卖骑手, 伤残, 用人单位, 送餐, 骑手, 时间, 交通事故, 事故, 科技
涉及行业:服务业, 外卖
涉及职业:蓝领受雇者
地点: 广东省
相关议题:就业, 灵活就业/零工经济/平台劳动, 工伤/职业病, 工人仲裁/起诉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需赔偿外卖骑手交通事故中受害者18.68万元。
- 事故发生时,外卖骑手莫某正处于送餐后准备接单的状态,法院认为其仍属于劳务期间。
- 平台经济下的外卖骑手工作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时间。
- 若外卖骑手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若骑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追偿。
- 法官提醒劳务平台应加强对骑手的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培训,并及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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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外卖骑手风雨无阻穿梭在大街小巷,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是,由于外卖行业追求速度与效益的特性,无疑增加了与车辆、行人发生碰撞的风险,给骑手、行人及车辆带来了一定安全隐患。倘若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时,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记者今日了解到,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外卖骑手送餐引发的交通事故,该案中,外卖骑手在送餐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对方撞成十级伤残,伤者要求外卖骑手及其所属公司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法院会如何判决?
莫某在外卖平台注册为骑手,通过APP与某科技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一日中午,莫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广州市黄埔区某路行驶时,遇胡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该路由西往东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外卖骑手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胡某遂将莫某、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
外卖骑手莫某辩称,事故实际发生时间为12时10分左右,他在送完当天最后一单准备返程到商圈处重新接单,发生事故后就下线了,并提交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截图,显示其报警时间为当天12时12分。
某科技公司辩称,莫某与该公司建立劳务关系,后台数据显示莫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点6分,且该单结束后莫某当天没有任何订单接单、配送的记录。故本次事故事发时间属于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即该事故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胡某18.68万元。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骑手是否处于工作期间的判断,不能仅凭借点击接单、点击送达进行认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胡梓苑指出,平台经济下,网络平台以其通信功能、社交功能、信息功能、大数据功能和移动共享功能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市场,对新业态用工模式的外卖配送骑手而言,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工作安排自由化、工作场所流动化、工作时间和工作空间趋向松散。
本案中,外卖骑手莫某为某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事故发生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间12时10分相近,且当时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依据生活经验,此时仍属于午间餐饮外卖点单的高峰时段,基于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考虑到骑手在送餐后需要时间返回交通工具处,亦需要时间等待新订单,其送餐后原地不动等待不符合常理,莫某处于外卖送餐状态的可能性较大,故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接单期间亦应视为其劳务期间的延续,应视为执行工作任务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此,本案胡某损失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
当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在认定其是否执行工作任务,进而确定承责主体时,应结合其工作随机性强,自主性强、工作时间地点灵活多变等特点,综合对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若认定骑手系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应由用人单位承责,但同时,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承责后可向其追偿。
法官提醒,接受劳务平台应履行审查管理义务,规范用工,加强对骑手安全意识及交通法规的相关培训,及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外卖骑手亦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做到顺利接单,平安出行。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吴若楠